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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家兴一审获刑10年半 并处罚金5万元

发布时间: 2015-04-22 15:44:05 来源: 广元新闻网

  不构成自首,具有坦白情节,全额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

    2014年10月29日,广元晚报报道了苍溪县政协原主席赵家兴因涉嫌受贿一案在利州区法院进行开庭审理的新闻。昨日下午,利州区法院对赵家兴犯受贿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赵家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接到判决后,赵家兴表示将和律师商定是否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赵家兴曾任苍溪县委宣传部长、县委副书记。2011年10月,赵家兴经中共苍溪县委同意,任政协苍溪县委员会党组成员、书记,同年11月当选为政协第九届苍溪县委员会主席。
    2012年,赵家兴在担任苍溪县政协主席期间,接受黄新明(时任苍溪县文化体育旅游新闻出版局局长)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工作调整事项谋取利益,接受黄新明现金人民币10万元。
    2011年2月,西安涛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苍溪县通过拍卖竞得苍国土供字[2011]09号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修建“泰福嘉苑”住宅项目。2013年,赵家兴接受建设项目负责人陈太福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建设项目用地纠纷事项谋取利益,收受陈太福现金人民币20万元。此外,赵家兴在2011年和2012年还两次接受陈太福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家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受贿罪。在庭审中,赵家兴辩称收受陈太福的2万元现金属于礼金性质,不应纳入受贿金额。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太福共向赵家兴送22万元,且陈太福向赵家兴送钱时已经在苍溪县进行投资,陈太福送的2万元应为受贿款,故未采纳其辩解意见。
    同时,赵家兴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认为赵家兴具有自首情节,法院认为,赵家兴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虽供述自己收受贿赂的事实,但时间晚于其妻子在纪委交代犯罪事实的时间。办案机关在赵家兴交代前已经掌握了犯罪线索,故不构成自首。
    赵家兴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判决。赵家兴全额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庭当庭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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